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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E保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太平超e保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周岁。

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大陆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医院范围

本合同所医院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国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医院普通部、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医院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一般医疗年限额、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在本合同保险利益表(见附表)上载明,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年限额=日×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一般医疗年限额、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年限额三者之和。

第七条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医院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当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您续保本合同时可以享受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下一保单年度年免赔额降低0元;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年度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下一保单年度年免赔额维持不变;年免赔额最低为元。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我们,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降低自该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年免赔额的,我们有权取消该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并相应调整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年免赔额。如果因上述情况导致我们在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多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我们将从后续应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或应退还的未经过净保费中扣除由于该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而已经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如果上述扣除不足以抵扣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我们有权要求您支付剩余的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重大疾病治疗,包括门诊肾透析治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医院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我们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日为限。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限额为万元。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日为限。

第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疗养、包皮环切、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1.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2.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4.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第十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第八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的首年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按首年费率计算。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按续保费率计算,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续保

在本合同期满日前,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执行。

续保时,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续保保险费。续保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我们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调整续保保险费,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在您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我们方可为您办理续保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周岁或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新续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60日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支付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门诊医疗费用(如有门诊)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如有住院)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单年度内,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未经过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单承保发生的事实,我们有权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前的既往症情况,这些将影响投保和续保时保险凭证或保险单批注确定的特殊条款、投保条件、责任免除和特别限制等。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投保人不再续保;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种,其中1-25种为年4月3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三周岁始理赔14.双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

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三周岁始理赔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2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0.脊髓灰质炎

3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32.原发性心肌病

33.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植物人状态36.严重1型糖尿病

3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3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0.严重哮喘-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41.肾髓质囊性病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44.胰腺移植

45.埃博拉病毒感染4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47.丝虫病所致象皮肿4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49.主动脉夹层血肿50.系统性硬皮病

51.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5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53.疯牛病54.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55.神经白塞病56.肺源性心脏病

57.严重肌营养不良症58.严重川崎病

5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60.严重心肌炎

61.严重面部烧伤6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63.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6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65.严重瑞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66.III型成骨不全症

67.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68.失去一肢及一眼

69.肺淋巴管肌瘤病7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骨髓纤维化72.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73.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74.结核性脊髓炎

75.肺孢子菌肺炎76.范可尼综合征

7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78.严重III度冻伤导致截肢

79.大面积植皮手术80.出血性登革热

81.重症手足口病8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83.小肠移植8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85.皮质基底节变性86.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87.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88.Brugada综合征

89.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三周岁始理赔90.嗜铬细胞瘤

91.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92.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94.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95.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96.胆道重建术

97.脊柱裂98.狂犬病

99.严重气性坏疽.破伤风

附表:保险利益表

保障区域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医院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医院普通部、医院

一般医疗年免赔额

1万可享受无事故优惠,任一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下一保单年度年免赔额降低0元;年免赔额最低为元

重大疾病医疗年免赔额

一般医疗年限额

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

给付比例

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先行给付,该给付比例为60%;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均为80%,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限额为万元;在其他情况下,该给付比例为%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元/日(最高以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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