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
北仑法院开庭审理
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并当庭宣判
本案由北仑法院院长郑航捷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次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
案情简介
年6月,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鞋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其中60箱双鞋的侧面显著标示了没有尾巴的美洲狮与“PUNA”文字组合标识,价值人民币0元。海关认为上述货物侵害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彪马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UMA及图形”商标,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了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此后,彪马公司诉至北仑法院,要求该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彪马公司系第G号“
”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服装;鞋;鞋帮;运动鞋;休闲鞋;训练鞋;慢跑鞋;体操鞋等,有效期至年7月22日。经过长期的经营宣传,该商标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彪马公司作为第G号“
”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案涉被控侵权鞋子侧面显著标示了没有尾巴的美洲狮与“PUNA”文字组合标识,与原告的“
”商标均由字母与美洲狮图形组合而成,四个字母中三个均相同,组合起来的读音也相似,美洲狮图形形态及与字母的构图结构也相同,区别仅为是否有尾巴,综上,被告在同一种商品鞋上使用的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组合要素、图形构图、整体结构均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出口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等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彪马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相当于货物申报出口价值的7倍),同时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左侧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右侧为彪马公司商标)
院长普法
01
“山寨商标”并非逃避侵权责任的利器
个别生产者、销售者可能认为,不把知名度很高的商标直接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只要做一些“变异”,就能既起到“傍名牌”的效果,又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殊不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同样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2
出口侵权商品也须承担责任
目前,各大知名品牌均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备案。一旦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出口的货物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备案的知识产权,就会将相关货物予以扣留;经过调查,若海关认定当事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就会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权利人还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进一步赔偿。而出口即为销售的一种形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须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没有尾巴的“美洲狮”想蒙混过关,法院判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