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中症疾病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中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中症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中症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特定疾病,则按照第三十二条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和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中症疾病的,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犹豫期之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但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年金转换权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按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方式二:本合同生效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您可将我们所退还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责任,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七条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八条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三十二条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共50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2.轻微脑中风
3.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4.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包膜切除术6.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7.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8.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9.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10.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2.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3.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14.微创颅脑手术
1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6.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7.重症头部外伤18.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19.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20.单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
21.角膜移植22.肾脏切除
23.系统性红斑狼疮24.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25.单个肢体缺失26.单侧肺脏切除
27.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28.双侧睾丸切除术
29.双侧卵巢切除术30.慢性肾功能衰竭
31.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32.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3.早期肝硬化34.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35.慢性肝功能衰竭36.中度昏迷
37.单耳失聪38.听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39.人工耳蜗植入术40.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41.轻度面部烧伤42.面部重建手术
43.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44.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45.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46.肝叶切除
47.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49.肺功能衰竭5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第三十三条中症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10种。
1.中度瘫痪2.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3.中度帕金森氏病4.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5.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6.中度重症肌无力
7.中度血管性痴呆8.中度路易体痴呆
9.中度额颞叶痴呆10.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第三十四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种,其中1-25种为年4月3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三周岁始理赔14.双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
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三周岁始理赔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2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0.脊髓灰质炎
3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32.原发性心肌病
33.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植物人状态36.严重1型糖尿病
37.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3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0.严重哮喘-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41.肾髓质囊性病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44.胰腺移植
45.埃博拉病毒感染4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47.丝虫病所致象皮肿4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49.主动脉夹层血肿50.系统性硬皮病
51.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5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53.疯牛病54.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55.神经白塞病56.肺源性心脏病
57.严重肌营养不良症58.严重川崎病
5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60.严重心肌炎
61.严重面部烧伤6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63.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6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65.严重瑞氏综合征(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66.III型成骨不全症
67.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68.失去一肢及一眼
69.肺淋巴管肌瘤病7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骨髓纤维化72.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73.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74.结核性脊髓炎
75.肺孢子菌肺炎76.范可尼综合征
7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78.严重III度冻伤导致截肢
79.大面积植皮手术80.出血性登革热
81.重症手足口病8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83.小肠移植8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85.皮质基底节变性86.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7.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88.Brugada综合征
89.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三周岁始理赔90.嗜铬细胞瘤
91.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92.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94.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95.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96.胆道重建术
97.脊柱裂98.狂犬病
99.严重气性坏疽.破伤风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颅脑手术
.脑型疟疾.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心脏粘液瘤
.脊髓小脑变性症.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艾森门格综合征.严重心衰竭CRT治疗
.室壁瘤切除手术.席汉氏综合征
.严重肺结节病.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闭锁综合征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太平福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男性)每一万保额基本保险费
投保年龄
趸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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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9
20
21
22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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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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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28
29
30
31
32
33
4
34
0
35
4
3
36
4
6
37
1
38
6
39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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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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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46
1
47
8
48
6
2
49
6
50
1
0
51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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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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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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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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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1
8
62
8
63
64
65
太平福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女性)每一万保额基本保险费
投保年龄
趸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0
1
1
2
3
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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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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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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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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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
19
4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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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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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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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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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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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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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38
4
6
39
8
40
8
0
4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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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3
1
44
5
1
45
5
46
5
1
47
1
48
7
49
3
50
0
51
6
5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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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4
8
1
6
55
2
3
6
5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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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8
7
59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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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1
7
62
63
64
65
8